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智簡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牧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12年度智簡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
1年度偵字第14818號、112年度偵字第168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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