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謝黃若合
林明 承
一、債務人謝黃若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37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7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39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謝黃若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明承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