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48號聲明人陳O錩住屏東縣○○鄉○○路000號聲明人劉O蘭聲明人陳O妹聲明人陳O玲聲明人陳O智聲明人陳O涵聲明人許O瑜聲明人許O瑋聲明人張O語聲明人張O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O幼法定代理人張O銘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新榮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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