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2號再抗告人 陳藤元 代理人 李秉謙 律師
林亮宇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康莊素勤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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