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孝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①屏東縣○○市○○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07建號、②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67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電腦查詢之欠款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