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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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上訴人僅就第1審判決
之訴訟標的金額500,000元中之100,000元部分上訴),應徵第
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