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28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21,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