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3號附民原告 羅宏軒 附民被告 葉治斌 法定代理人 葉佐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郭鍵融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