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御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子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郭**、陳**、林**、彭**、藍**、王**、賴**、宋**、陳**、周**、周**、王**、曾**、涂**、林**、黃**、林**、黃**、沈**、黃**、謝**、鄭**、林**、吳**、姚**、陳**、顏**、葉**、朱**、林**、賴**、朱**、陳**、黃**、黃**、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縣○○市○○段○○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並陳報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等資料。
二、請提出上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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