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2號債權人 郭育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美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執票人應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對於前手行使追索權,故債權人應提出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以為證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美英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惟未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是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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