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馗晉 即天仁醫院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31,512元,應繳裁判費421,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1,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