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王傳國 訴訟代理人 柯權洲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許淑琴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慧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鎮○○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600元(即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另請求被告應將戶籍自系爭房屋遷出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10元(計算式:7710+3000=107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三、請提出被告陳靜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