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郭雅萍 訴訟代理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吳珈維 訴訟代理人 蕭秉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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