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