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蔡郭美秀
蔡天德 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二人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前經聲請人對相對人蔡郭美秀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爰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情,核屬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