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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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87號聲請人陳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惠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惠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所欲請求之38張本票其分別之提示日期(均不得早於發票日期),並具狀陳報之。
三、經查,本件系爭38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惟聲請狀上所列附表之到期日欄均載明其到期日為本票裁定送達翌日,顯屬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