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李碧娟 被告 莊錦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