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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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甲○○
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惟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各補繳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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