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又本件業經合議庭評議後,改以簡式審判程序,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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