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