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我是角色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樂科技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