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游麗卿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 游祥恩 訴訟代理人 丁惠筠 被告 游禎達
游祥一 訴訟代理人 游祥鏞 被告 游祥立
游祥華 (兼 游禎翹 之承受訴訟人)
游祥旭 游祥仁 游祥源
游美峯
游祥湧
林游美津
游祥顯 兼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祥啓 被告 游淑芬 (即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
游淑莉 (即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
游淑屏 (即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
游淑英 (即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911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附表二所示。
兩造應依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彰化縣○○市○○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員 林市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同段土地均以地號稱之)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共有人全體須合一確定,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游禎翹於訴訟中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游祥華、游淑芬、游淑莉、游淑屏、游淑英(下稱游祥華等人),有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等在卷 可佐 (本院卷第383、453至462頁),原告聲明由游祥華等人為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應予准許。又游祥華等人以繼承為原因,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登記謄 本可佐 (本院卷第507至511頁),則本件分割方式逕以游祥華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分配,併此敘明。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游禎達、游祥旭、游淑芬、游淑莉、游淑屏、游淑英經合法通知(本件被告以下各稱其名),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
二、被告部分:㈠游祥恩:伊為大房,願與原告共有。因伊與姪子共有同段273
、274土地,分配位置應靠近二地。同意原告方案等語。㈡游祥一:伊為四房,同意游祥立方案,分得二塊土地較好利用等語。
㈢游祥立:伊為三房,提出附圖之分割方案,原告之分割方案道路面積太大等語。
㈣游祥華:伊住在系爭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員林市○○路0段00
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願與三房共有土地,同意游祥立方案等語。
㈤游祥旭:可分配靠近西南側,但要考慮通路等語。
㈥游祥仁、游祥源、游美峯、游祥湧、林游美津、游祥顯、游祥啓:同意游祥立方案,願與三房共有土地等語。
㈦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定。查兩造依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系爭土地,該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至27、269至272頁),又共有人間未訂立不予分割之約定,今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既協議分割不成,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土地,依法洵屬正當,自應予以准許。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系爭土地為不規則形,左鄰員林市員大路2巷43巷,東南端
鄰員大路2段46巷52弄,有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照片可佐(本院卷第77、157頁)。又系爭建物自東北西南方向占用土地面積近4成,若依建物位置分割成建物及其左、右之三坵地,該建物無法通行至公路,且參酌共有人為親族,可區分為大房:原告及游祥恩;三房:游禎達、游祥立、游祥華、游祥旭、游祥仁、游祥源、游美峯、游祥湧、林游美津、游祥顯、游祥啓、游淑芬、游淑莉、游淑屏、游淑英(下稱游禎達等人);四房:游祥一,此為到場之人所不爭執,未到庭之被告亦未為反對之意,堪信為真,故本件以房分重為分割較為適當。參以游祥立所提附圖之分割方案,將編號A1及A2部分分配予四房之游祥一,編號B部分分配予三房之游禎達等人,編號C部分分配予大房之原告及游祥恩,並以編號D部分,使各房分配之土地連絡至員大路2巷43巷及員大路2段46巷52弄,使分割後之土地不形成為袋地,對系爭土地為最大利用,符合社會經濟效益,且經大部分之共有人同意,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等各項因素,認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較為妥適,並採為本件分割方案。至於原告與游祥恩所分配編號C部分,雖未鄰近游祥恩共有之同段273及274土地,但編號C部分面積可獨立建築房屋,使用上並無不利,另原告所提方案(本院卷第355頁)雖採房分劃分為四筆,惟未經多數共有人贊成,且分割後共有道路之面積為489.04平方公尺,與附圖相比較下,各房分配之可建築土地面積短少逾40平方公尺,非最有利方案,故不為本院採用。
⒉另關於金錢補償之金額,經本院囑託 石奕隆 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就附圖方案分割後各土地之價值差異及共有人間應為如何之補償為鑑定,依該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說明,係針對系爭土地之產權狀況、使用分區、臨路條件及使用現況,從一般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個別因素及最有效使用情況分析,所得結論應屬公正可採,並導出附表三所示補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游祥華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找補金額),自屬可採。爰依法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並諭知兩造間相互補償金額如附表三即主文第2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與法律要件相符,又本院審酌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認應以附圖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涉訟,兩造之行為均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及審酌兩造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表一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1游麗卿1/61/62游祥恩1/61/63游禎達1/151/154游祥立1/451/455游祥華8/2258/225兼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6游祥旭1/451/457游祥仁1/151/158游祥源公同共有1/15連帶負擔1/159游美峯10游祥湧11林游美津12游祥顯13游祥啓14游淑芬1/751/75游禎翹之承受訴訟人15游淑莉1/751/7516游淑屏1/751/7517游淑英1/751/7518游祥一1/31/3附表二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編號擬分配面積(平方公尺)擬分配人備註A1196.91游祥一A2288.82B489.97游禎達、游祥立、游祥華、游祥旭、游祥仁、游祥源、游美峯、游祥湧、林游美津、游祥顯、游祥啓、游淑芬、游淑莉、游淑屏、游淑英依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C489.08游麗卿、游祥恩依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D446.22全體共有人依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附圖之編號B、D部分更正為附表二之擬分配人附表三應受補償人及受補償金額(新臺幣元)應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臺幣元)游祥恩游麗卿合計游祥一6,6836,68313,366游禎達4,2524,2538,505游祥立1,4901,4912,981游祥華2,3342,3334,667游祥旭1,4951,4942,989游祥仁4,2534,2528,505游祥源、游美峯、游祥湧、林游美津、游祥顯、游祥啓4,2534,2528,505游淑芬8518501,701游淑莉8508511,701游淑屏8508511,701游淑英8508511,701合計28,16128,1615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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