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羽晴選任辯護人卓容安律師
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㈠「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應更正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㈠「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幫助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應更正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3款之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