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徐瑟琴 被告 劉怡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怡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11號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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