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730號債權人洲宇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汪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志元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志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馬日良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簽收證明書(出貨單應經債務人簽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392元如何計算而得?亦未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