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債權人湘鄉食品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湖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預借薪資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預借薪資時,所簽章之借款憑條或類此書面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預借薪資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並由其簽收證明。
3、具狀說明債務人何時離職及離職前始終未清償上開預借薪資。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2、具狀表明為票款請求。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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