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選上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17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和男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選偵字第
44、55、83、94、97、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林和男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和男(下簡稱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因呼吸喘、昏厥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診,到院時無呼吸心跳,經急救後回復生命徵象,入住加護病房,但因缺氧性腦病變,意識昏迷,誘因呼吸器無法脫離,於105年1月27日轉至同院呼吸照護病房,目前仍意識不清,完全臥床,24小時仰賴呼吸器且須人照護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05年4月26日豐醫醫行字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頁)。足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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