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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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薛家鈞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 律師再審被告 薛天正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再審被告請於14日內陳報系爭建物坐落3筆土地各部分占有情形並附照片說明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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