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榮宗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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