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國謙 (原名 高國正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戴振文
陳有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高國謙(原名高國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高國謙(原名高國正)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及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清算事件等卷宗查對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同年月23日確定。是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