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端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古端生 淯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古端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月、3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案固合於累犯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檢察官並未主張累犯應加重情形或具體指出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而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是本案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
持手電筒毆打告訴人 韓永順 ,並造成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有前述所載之前案紀錄等;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工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2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353號被告古端生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端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1案);另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2案),前揭2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109年9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4月10日7時30分許,在韓永順所經營位在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交岔路口之攤位挑選商品時,因不滿遭韓永順指責,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韓永順擺放在攤架上之長條狀手電筒毆打韓永順頭部,致韓永順受有頭皮撕裂傷(5公分)及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韓永順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端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韓永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及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取走告訴人攤位上之手電筒,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詢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從告訴人的攤位上順手拿1支長條狀的手電筒打告訴人,打完就隨手丟掉等語。又依告訴人所陳,被告係以其攤架上擺放之手電筒毆打其頭部,堪認被告拿取告訴人攤架上擺放之手電筒之目的係為用於毆打告訴人,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是本件尚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涉有所指竊盜犯行。惟縱認被告確有上開犯行,此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亦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檢察官黃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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