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源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2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㈡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
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9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乙○○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待業中、經濟狀況普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見本院交易卷第41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照股
113年度偵字第23324號被告丙○○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3年1月14日0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忠明路由臺灣大道2段往忠義街方向行駛,行經忠明路與博館路交岔路口,欲右轉博館路往華美西街1段方向續行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右側直行車安全,而依當時天候晴,有道路照明設備且開啟,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貿然右轉,適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於其右後方直行而來,閃煞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乙○○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肩膀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⑸現場及車輛照片10張⑹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5告訴人提供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時,行至交岔路口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與告訴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是其有過失甚明,且此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因過失致人受傷之事實,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檢察官黃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