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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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六號
原告 黃典隆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政府等五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被告台灣省政府、內政部、行政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