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姿旻 債務人 林玉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