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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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詹仕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1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60,000元,其中50,000元為活儲透支額度,最高透支額度為200,000元,約定於97年7月21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及百分之16.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分別繳息至102年2月22日、95年12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93年6月27日間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於97年6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55944│ 陳傑 │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32767│陳傑│月23日起│││││元│││││├──┼───┼─────┼──────┼──────┼───────┤│003│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5%│││145371│陳傑│月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96/1/10起算│││155944│陳傑│││,其逾期在六個│││元││││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2│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102/3/23起算│││332767│陳傑│││,其逾期在六個│││元││││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3│新臺幣│詹仕宇即詹│││自95/12/2起算│││145371│陳傑│││,其逾期在六個│││元││││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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