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結合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經本院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開庭訊問被告及被害人家屬等後,認被告坦認犯行,犯嫌仍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陳可薇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