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代理人 胡展榮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千八百七十五元││├────────┼─────────────┼──────────────┤│第一審送達費│三百零七元│扣除已退還之八十三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費│一百元││├────────┼─────────────┼──────────────┤│合計│二萬九千三百二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