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00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蕭嘉亨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被告 蔡銘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14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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