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原告 倪采妤

被告 廖翊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施以感化教育中)

林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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