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 白和友 即DuncanEugeneBACKUS
柯毅 立即ScottPeterKENNEY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明道普霖斯頓國民小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