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債權人 黃姿榕 債務人 陳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其參加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詎債務人於107年12月間宣布終止互助會,經結算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28,756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請求依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請求自民國108年5月2日計算利息,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