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19日寄存於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稻香派出所,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