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2號債權人金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銘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許銘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所提契約書顯示訂約人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㈡提出臺中市私立友田珠心算附設美術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江政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是,請於姓名前增列法定代理人之稱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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