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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