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分別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