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九號(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