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間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台中縣霧峰鄉之主要土地資產辦理第10次公開標售作業。因未順利完成標售,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清算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目前刻正與臺灣銀行協商行使抵押權,以解決債務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半年等語。
三、經本院查核聲請人提出之函、財物變賣公告資料及行政院新聞局函,並經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97年度聲字第435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
惟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事務,以利完結清算,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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