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684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雅怡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