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群翊選任辯護人蔡其展律師被告黃文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0、17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群翊、黃文豪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裁定有錯誤者,亦同。
二、查本案被告林群翊、黃文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2月29日、104年3月1日依法延長羈押在案,是本院於10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理由欄二最後一行及主文欄關於延長羈押之起算日期均為誤算及誤寫,爰裁定更正理由欄二最後一行為「104年5月1日」,主文欄如上開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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