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4號原告 方祖德 被告 劉運麟 (即 劉逢恆 之繼承人)
曾金英 (即劉逢恆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42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